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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修订)(湘物院人【2025】16号)

发布日期:2026-05-26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湖南省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组发〔2012〕154号)和《湖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湘组〔2005〕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私出国(境)是指我校教职工因探亲、旅游、出国办理其他个人事务(包括就医、继承财产、婚丧嫁娶和陪同家属出国(境))等私人事务而出国(境)的行为。申请出国(境)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责任制,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

日常事务由组织人事部归口管理,所在部门按照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四条 实行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制度,对下列人员(以下简称“登记备案人员”)须向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一)在职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含本级,下同)。

(二)离退休的省管干部。

(三)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国家安全等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

(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登记备案的人员。

第五条 严格完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做到应备尽备。新增登记备案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向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现任职务(职级)、主管部门等。

第六条 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或其本人不再属于登记备案范围,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向原登记备案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解除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 学校加强对登记备案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各部门应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核和管理。


第三章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

第八条 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应按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审批手续。

(一)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需报省教育厅党组审核把关,按程序报省委组织部审批或备案。

(二)厅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经学校党委书记审核把关后,报省教育厅党组审批。

(三)其他登记备案人员,由学校按流程审批。

第九条 学校管理的登记备案人员个人呈报的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资料应提前15天提交至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省管干部和厅管干部应提前30天提交至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申请因私出国(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按规定提供的证件、材料齐全、有效。

(二)申请人须无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情形。涉密人员须在规定的销密期满方可办理。

(三)申请人确属因私出国(境)。严禁执行公务走因私渠道出国(境);严禁因私出国(境)后执行公务或参加带有一定公务性质的活动。

(四)出国(境)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公款支付因私出国(境)的任何费用;不得接受国(境)外各类机构(企业)的资助。

第十一条 在职人员因私出国(境),最长不超过15天,一年不超过一次;出国治病的,一般不超过30天。离退休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半年,一年最多两次。

在职省管干部因参加子女毕业典礼、子女婚育、探望在国(境)外定居或工作的直系亲属、本人就医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因私事出国(境),应严格审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审批。其他备案人员除以上四种情形外,可增加旅游和其他私事出国(境)事由。

第十二条 申请因私出国(境),在职人员应按照请假休假有关规定,履行请假销假手续。


第四章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统一保管制度。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登记,专人专柜保管。其中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省委组织部登记保管;学校党委班子成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省教育厅人事处登记保管;学校党委班子成员以外的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学校组织人事部登记保管。

第十四条 领取和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须本人书面申请,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上级要求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因私出国(境)经审批同意后,组织人事部门在申请人签证前2天向其发放证件,签证后立即收回;在申请人出国(境)前3天将证件交由本人使用,回国5天内交回组织人事部门。发放、收回证件均应登记在册。

第十六条 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配偶、子女、父母出国定居或办理了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若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证照遗失,应在第一时间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换发),将注销(换发)手续资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书面承诺在证照遗失至注销(换发)期间未使用该证照出国(境)。


第五章  非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

第十八条 非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由所在部门负责管理,并按照学校请假休假有关规定,履行请假销假手续。

第十九条 非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前应如实填写《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非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表》,主动如实报备出国(境)的时间、地点和主要活动,并将登记备案表交组织人事部保存备查。


第六章  纪律监督

第二十条 申请因私出国(境)人员所在党支部书记要加强对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教育管理,在出国(境)前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第二十一条 因私出国(境)出现下列问题,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

(一)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后不按照规定交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保管,个人私自保存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出国(境)、私自变更出国(境)行程和时间、出国(境)后滞留或逾期不归的;

(三)在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的;

(四)用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在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的;

(五)回国(境)后拒不交回因私出国(境)证件或逾期未交且不能说明原因的;

(六)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上级文件规定发生变化时,按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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