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校章程》的通知
各党总支、党委工作部门、各分党校:
为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落实《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党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党校建设,结合我校党校实际,制定了《中共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校章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4年10月29日
中共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进一步加强党校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党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党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党校是在学院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干部、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建理论骨干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党员、干部、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的主渠道,是高校党的建设的重要研究基地。
第三条 党校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系统地对党员、干部、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建理论骨干教师进行理论教育和素质培养,强化管理,注重实践,保证培训质量,注重培训效果。
第四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
(一)提出培训内容,制定培训计划;
(二)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
(三)培训党员(包括预备党员);
(四)培训处级干部、科级干部、党务工作人员;
(五)开展党建理论研究,开展党组织和党员状况等方面调研;
(六)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和学院党委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五条 党委把党校工作列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学期至少研究一次党校工作,听取党校工作情况汇报、解决党校工作和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学院党校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实行党校校务委员会领导体制。校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校工作,委员由学院党委任命,由党务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
党校校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委有关党校建设的方针和要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根据学院党委的中心工作和要求,研究和制定党校长远规划;
(二)审定党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制定、修订党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及时对教学、科研、管理等校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正确决定;
(四)确定各种培训教学内容和使用的教材,审定各专题的授课教师资格和授课内容,检查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对教学培训情况进行分析,深入开展教学工作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探索新形势下党校教育培训的方法和规律,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六)决定兼职教师的聘任,关心、解决聘任教师在教学、科研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七)党校校务委员会委员应主动承担党校的教学任务或教学组织事宜,同时应经常参与培训班学员的研讨活动,有目的地指导、启发学员并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为学院党委决策工作提供信息和建议;
(八)党校校务委员会会议由党校校长或常务副校长主持。每年召开2次以上,听取党校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并指导党校工作;
(九)完成学院党委、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党校校长由学院党委书记兼任。党校常务副校长由党委专职副书记兼任,主持党校日常工作。党校副校长一般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组织人事部部长、宣传统战部部长兼任。校务委员会其他成员包括党政办主任、学生工作部部长、团委书记、马院院长、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等。党校下设办公室,负责党校日常事务的工作。
第八条 党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二级学院分党校。分党校一般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分党校校长、副校长分别由党总支书记、专职副书记兼任。分党校在二级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培训班学员的教学安排和日常管理。
第九条 党校实行学院党校、分党校两级办学。遵循分类指导、分级办学的原则,学院党校重点培训处级干部、科级干部和中青年骨干教师、党务工作人员、党员发展对象等;各分党校主要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干部等。
第十条 党校对各分党校的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党校负责对各分党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和教学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对各分党校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三章 教学与科研
第十一条 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第十二条 党校教学要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优化党校教学布局。
第十三条 党性教育是党校的必修课。党校要增强党性教育的针对性,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加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把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结合起来,致力于坚定学员的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提高学员的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党性教育要贯穿于党校教学全过程。
第十四条 党校的教学内容:
(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三)党的理论知识、党章和党规党纪知识及党性教育;
(四)理想信念、党史国史及革命传统知识;
(五)党的创新理论研究成果及形势教育;
(六)道德品行、法治思维和反腐倡廉知识;
(七)其他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
第十五条 党校要努力创新教学方式,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充分调动教员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做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第十六条 实行教学效果考核制度。各班次培训结束时,党校应组织对教育效果进行测评。
第十七条 党校要利用学院现有的资源,创新教学手段,推进信息化建设,在多媒体教学的基础上,开展网上党校教学活动等。
第十八条 科学研究是党校教育的基础。党校教学和管理人员要结合工作实际注重理论研究,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研究,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党校教学质量服务,为党委和行政决策服务。
第十九条 党校科研工作要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科学严谨的学术规范,鼓励刻苦钻研、大胆探索,努力推进理论创新。
第四章 学员学籍管理
第二十条 学员学籍管理是实现党校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要求,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按照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党员、干部培训班等规定的学员报名要求,推荐确定本总支学员参加学习培训。党校审批通过后,建立学员培训考核档案。
第二十二条 党总支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学员的推荐选送工作,不得擅自改变和降低学员入学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党校学员管理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学习管理要充分调动学员学习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组织管理要完善并严格学籍、学习、考勤等制度。思想政治教育要贯穿于学员管理全过程。
第二十四条 党校各班设班主任,负责学员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员学习期满,学习成绩和综合考核均合格的学员,由党校、分党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按本期培训学员总人数1%的比例评选优秀学员标兵和10%的比例评选优秀学员,在结业典礼时予以表彰。
第五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七条 队伍建设是党校事业发展的关键。要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建立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适应新时期干部教育培训要求的党校工作人员队伍。
第二十八条 党校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教师队伍建设。通过制定和实施人才强校战略,造就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高素质教学科研人才。党校教学科研人员要做到:
(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教育事业,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勇于理论创新,具有探索、研究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能力;
(三)注重调查研究,善于总结实践经验、理论联系实际,掌握现代干部、学生党员教育方法,具有胜任党校教学工作的能力;
(四)学风严谨,品德高尚,为人师表,有较强的敬业精神,积极参加党校组织的教研活动。
第二十九条 加强党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要着力完善学习进修、实践锻炼、激励竞争、考核评价等培养机制,营造在理论研究和教学方式方法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的宽松环境,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师资水平。
第三十条 按照兼职为主体、专兼相结合的原则,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善于课堂讲授的党政领导干部、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马克思主义学院骨干教师、党务和思政教育工作者担任党校教师。坚持党校教师聘用制度,党校教师由党校校务委员会决定统一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年,党校统一颁发聘书并按照课时完成情况支付报酬。
第三十一条 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到党校讲课制度。党委主要负责人带头上党课,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坚持上党课。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党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各类培训班培训通知、报名表、培训方案(课表)、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学员考勤、考试成绩等材料要立卷归档,作为上级部门对党校和分党校工作进行考核或专题调研的重要依据,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第七章 经费和设施保障
第三十三条 党校经费依照师生人数和年度具体工作安排进行申报。学校党校经费每年由学院组织人事部申报,列入学院年度财政预算;分党校经费每年由各二级学院测算,报组织人事部汇总后申报,列入各二级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十四条 党校经费分办公经费和培训经费。按照“分类预算、合理开支”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党校教学、科研等各方面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学院为党校提供必要的办公、教学场所,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以满足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校负责解释,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